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法院」等文字。
借調機關為辦理案件,需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時,應依行政層 級先報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轉報法務部,再由法務部協調國防部就既有人力調配之 ,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