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 FATF 四十項建議之第六項建議規範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立即實施目 標性金融制裁;另配合並配合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之資恐防制法第七 條第三項規定,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因業務關係知悉制裁名單之個人、法 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通報法務部調查局,爰增訂本條有關律師資恐 通報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