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第六款參照「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十四點規定,修正為「檔案管理人員 對於歸還之檔案應詳細查檢無誤後,於調案單及調案紀錄上註記歸還日期,始將調案 單退還調案人;如有上述第五款所定情事時應於調案紀錄上載明事由,並簽報機關權 責長官議處,其調案單不予退還。」內容敘述更形完備。
本點規定借調檔案之相關作業流程及機密檔案借調應行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