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 定,爰刪除本點「法院」等文字,俾符合審檢分隸原則。
一、現行有罪確定案件之救濟程序包含再審及非常上訴,考量實務運作需求,爰於第 一項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得成立審查會及其成員。 二、為廣納各界意見,爰於第二項規定審查會中不具檢察官身分之委員人數,不得少 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