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 一、本點明定人民陳情案件之受理及處理方式。
二、第一款明定「陳情案件疏處小組」之成立、成員指派方式及功能。
三、第二款規範書面或言詞之陳情及處理方式。
四、第三款規範疏處小組認為陳情案件有理由及無理由處理方式。
五、第四款規範疏處小組就具體陳情個案作成決議後之處理。
六、第五款規範陳情案件若非屬本所管轄,應告知陳情人,或得主動移送他機關,並
通知陳情人,以確保當事人權益。
七、第六款規範疏處小組負告知陳情人陳情案件後續救濟程序之責任。
八、第七款規範陳情案件有保密必要者之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