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6 年 08 月 07 日 | 參酌「國家檔案開放應用要點」第八點第二項規定,爰以增訂本點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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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06 月 03 日 | 一、訂定提供應用檔卷之型態,如申請人所申請應用之檔案有限制應用情形者,採取
「分離原則」,僅就未限制應用之部分提供之。
二、為妥善保護檔卷原件及延長檔卷再利用之壽命,爰於本點明定,檔卷之開放應用
,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使用原件為例外。蓋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申請人應
於申請書載明事由,本所審酌檔卷有無陳舊損壞之虞,再作出提供或拒絕提供檔
卷原件之決定。
三、參考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