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安案件法律問題日益專精複雜化,例行會議形式已不足因應現今局勢,為精實 開會作為,並強化檢察官國安案件之辦案技巧,爰改為每年召開督導會議二次, 會議形式得視需要以專題報告、實地參訪、辦案經驗分享、無罪案例分析、法令 制度缺失檢討等方式辦理。 二、修正檢察機關名稱,理由同第一點說明。
召開督導小組會議之時程及列席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