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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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0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1.訂定應用檔案之錯誤態樣及禁止事項。 2.參考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二十一章「應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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