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備返家探視活動範圍,爰酌作文字修正。
點次變更。
1.依本辦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返家探視之活動範圍,除往返行程所必要外, 以申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境內為限。 2.為避免如因交通壅塞等情況致延誤返監報到時間,茲敦促受刑人及其家屬應注意返 監時間並提早出門,切勿自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