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34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實施要點 7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
通訊投標之未得標之投標人或代理人於開標時如在場,得當場開啟領回;如不在場,
保證金應由本分署通知領回,或依其申請逕將保證金匯款至投標人本人帳戶。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