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01:55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4
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附件三修正說明》
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第一項,申請應用者,請於兩日前與本署為民服務中心受理人員
連絡,修改為請於兩日前與本署業務承辦人員連絡。以符合實際做法。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一、訂定申請要式不備之補正程序及其法律效果。
二、訂定受理申請應用檔案之權責單位、審核流程、准駁決定期間,以及核准決定之
    書面要式記載事項。
三、參考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二十一章「應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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