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 | 有關應用檔案所衍生之如何收費問題,檔案法業已於該法第二十一條授權檔案中央主
管機關(即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並一
體適用於所有的政府機關,為使檔案應用更符合實際運作,爰予以變更「附件四」之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為「收據」並分別交付申請人與會計室存查,以明責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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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 | 一、訂定應用檔案之收費依據。
二、有關應用檔案所衍生之如何收費問題,檔案法業已於該法第二十一條授權檔案中
央主管機關(即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並一體適用於所有的政府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