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 一、就審計部調查指出:行政院所屬多數機關對於行政透明之瞭解,尚侷限於政府資
訊公開法規定應主動公開資訊之範疇,未能確實檢視作業流程並辨識業務潛在及
可能影響政府公信力之風險,僅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開應公開項目,未確實
循內部控制制度及標準作業程序,檢視作業流程,致現行作業流程仍多具有灰色
地帶,未能透過外部監督及課責,降低貪瀆行為。
二、為回應審計部意見,使各機關了解行政作業流程透明意涵,故於本點作定義,本
作業原則所稱行政作業流程透明,在於深化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中應主動公開資
訊之範疇。各機關將權管業務作業流程中,除依據行政程序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
等應公開事項外,與業務有關之法令、審查標(基)準、審核流程、審查進度與
範例之事項公開,以利各機關推動行政作業流程之透明化措施。
三、例如法務部廉政署 102 年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合作推動建管業務行政透明
措施,即鑒於建照審查作業流程不透明易遭外界質疑而引發風險,故將有關建照
審查標準作業流程、審查基準、審核流程、進度及退件理由等資訊公開,以確保
外界得以瞭解建照審查業務決策過程。
四、包括在建築管理工程處網頁建置「建管業務綜合查詢專區」,申請人可依申請案
件之掛號號碼、申請者姓名及申請年度月份等三項選項,查詢了解案件之承辦人
、審核人、處理現況、預定進度及處理結果,如遭退件,亦可查知退件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