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指定制裁名單涉及國際安全維護及跨國情資交換,且旨在避免被制裁者移轉 資產,為有效執行制裁,爰明定主管機關在指定制裁名單前,得不給予該個人、 法人或團體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