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增刪,修正第十二點。
一、申請應用本署檔案,其費用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應用檔案之收費 法律依據、申請人繳費方式及流程。 二、依檔案法第二十一條授權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