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考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規定,訂定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檔案應用完畢或離開應 用閱覽處所之檔案歸還作業期程與程序規定。 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如無法於當日應用完畢,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三、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閱畢檔案歸還本署人員時,本署人員點收無訛後應於「檔案應 用簽收單」上註記,並分別交付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與檔案管理單位存查,以明責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