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8 19:34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6
民國 105 年 08 月 03 日
本須知第六點,檔案如有限制應用之事項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民國 105 年 06 月 17 日
一、訂定提供檔案開放應用之型態。
二、為妥善保護檔案原件及延長檔案壽命,訂定檔案之開放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
    則,使用原件為例外。蓋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申請人應於申請書載明事由,
    本署審酌檔案有無陳舊損壞之虞,再作出提供或拒絕提供檔案原件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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