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本注意事項名稱及第一點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檢察機關如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認有適度發布新聞之必要時,得聽取告 訴人或被害人意見,了解其商業發展或企業管理之考量,避免因公布偵查消息而造成 其他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