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為明定所屬資安責任等級 B 級機關為因應行政院「政府機關(構)資通安 全責任等級分級作業規定」,得由所屬機關自行編列經常門之資訊經費。 二、規範各應辦事項編列額度,俾利所屬機關遵循。 三、所屬機關依本點第六款編列之經費需求,須先提報本部會計處會同資訊處審查同 意後,再予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