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於編級前違背紀律受懲罰,考量其甫入監,尚未適應在監生活,給予暫緩編級 一個月作為處分,緩編期間再違規者予以延長緩編一個月。緩編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 個月。另緩編處分因不適用累進處遇編級之規定,故不予扣分,亦無受考核期間之限 制。 受刑人編級後違背紀律受懲罰,依其違規處分為停止戶外活動三日以下(含三日)、 五日或四日、七日或六日者之不同輕重,給予不同核低分數、停止計分月數及考核月 數之處理,以彰公平處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