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應用檔卷之收費依據。 二、有關應用檔案所衍生之如何收費問題,檔案法業已於該法第 21 條授權檔案中央 主管機關(即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並一體適用於所有的政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