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 《附件四修正說明》
酌修相關文字,與本要點第七點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文字內容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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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 |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法院」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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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 一、為合理分配及運用補助款,爰於第一款明定審查會之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二、各檢察機關核定補助計畫後,得視案件性質及補助額度,與接受補助之公益團體
或地方自治團體簽訂契約,以明確規範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爰於第二款明定之
。
三、中央政府以補助款補助地方自治團體申請之計畫時,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通知列入各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年度預算,爰於第三款明定檢察機關應通知地方自治團體及未能於期
限內通知之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