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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晨間活動須知 4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
一、酌作文字修正,將受訓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
二、將舉行修正為應參加,以精確語意。
三、配合本署函頒「法務部矯正署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加減基準」,將「學員團體生活
    考核」調整為「受訓人員品德素養考核。」
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一、一千二百公尺徒手跑步測驗及格標準分為男性及女性,參考法警體能測驗及格標
    準訂定為男性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六分二十秒以內。
二、跑步測驗不及格者得視實際狀況,於受訓結束前予以補測一次。
三、徒手跑步測驗結果列入學員訓練成績操行項目的團體生活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