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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晨間活動須知 3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
一、酌作文字修正,將受訓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
二、配合本須知名稱修正,將晨跑修正為晨間活動。
三、配合本署函頒「法務部矯正署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加減基準」,將「學員團體生活
    考核」調整為「受訓人員品德素養考核。」
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一、有第二點所列例外情形不參加晨跑之學員,須向輔導員報備及登記。
二、學員跑步次數列入學員訓練成績操行項目的團體生活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