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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晨間活動須知 2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
一、酌作文字修正,將受訓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
二、配合本須知名稱修正,將晨跑修正為晨間活動。
三、衛生署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爰將署立醫院修正為部立醫院。
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明定三等監獄官暨四等監所管理員班學員須參加晨跑,並明定例外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