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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晨間活動須知 1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
一、酌作文字修正,將受訓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
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本須知訂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