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43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1
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一、參考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二十一章「應用」之相關規定,訂定申請人檔案應
    用完畢或離開應用閱覽處所之檔案歸還期程與程序規定。
二、申請人如無法於當日應用完畢,應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三、申請人閱畢檔案歸還本署人員時,本署人員點收無訛後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上註記,並分別交付申請人與檔案管理單位存查,以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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