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約之落實有賴各級政府機關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積極籌劃、推動 及執行;其有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更應協調聯繫辦理,爰為第一項 規定。 二、公約規定之落實,除應就公約規定事項協調聯繫辦理外,更有必要與各國政府、 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反貪腐機構共同合作,以落實公約所建立 之反貪腐法律架構,爰為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