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01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人民陳情案件作業程序 5
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規定陳情案件處理期限未能 15 日辦結者,應簽請分署長核准延長以 15 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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