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明陳情案件收文、分文交由研考人員轉權責單位辦理,並列管追蹤。 二、說明受理電話、傳真、電子郵件、言詞陳述等方式陳情並作成紀錄表。 三、陳情案件涉及兩單位時採分會方式並查崔,不得拒收,如確非業管單位權責之案 件,應述理由簽請分署長核准改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