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代庫銀行入帳作業,明定辦公時間外(指下班期間、例假日、休息日及停止 上班期間等)或無代庫銀行駐收之法院、檢察機關,具保人繳納之刑事保證金及 相關單據,應於收取之次一上班日轉送代庫銀行存管。 二、第一項收取之刑事保證金,明定其應存入法院、檢察機關專戶之日期,以保障具 保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