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將現行衛生科編制人員職稱「護理師」修正為「醫事人員(藥師或護理師)」。 二、文字酌修。 三、依法律統一用語表,修正血糖值描述方式,改以中文數字表示。
就相異治療方式,區分該類病患為口服及注射,再依其醫療方式之差異,分別列舉診 療、追蹤、調整、解說、病舍療養、醫療建議及處置等不同之治療行為,並為一定之 紀錄與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