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考量經申請獲准同住之受刑人眷屬未能準時於指定時間來監辦理登記者,基於便民 服務,且考量戒護警力之當日機動調度,爰修增訂該要點內容,俾利值勤人員依規定 執行勤務。並依行政院訂定之「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第四點及其「數字用 法舉例一覽表」有關「法規制訂、修正及廢止案之法制作業公文書」,法規之制(訂 )定、修正或廢止之法制作業,應使用中文數字,爰予以修正中文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