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44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4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一、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駁回申請之案件無須載明第四項各款事項,惟應敘明理由,爰修正第四項序文, 以資明確。 三、其他項次未修正。
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
本點未修正。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