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44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4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一、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駁回申請之案件無須載明第四項各款事項,惟應敘明理由,爰修正第四項序文,
以資明確。
三、其他項次未修正。
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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