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3:27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5
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
使用檔案應用處所損壞器材,應負維修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