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1:06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
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
一、第一項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
二、第二項檔案應用完畢,應於當日歸還,並申承辦人點收。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