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於內容不明確之陳情案件,給予陳情人補充相關資料之機會,以利本署再行妥 適處理。 二、非本署權責管轄之人民陳情案件,本署負告知或逕移管轄機關之義務,並應副知 陳情人以利渠等能順利向管轄機關陳情。 三、依法得提起行政救濟之人民陳情案件,本署負明確告知陳情人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