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要點第 4 點修正為第 3 點,其第 1 款刪除。 理由:查監獄行刑法第 76 條規定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始得施以懲罰,是以上開情形 如屬違背紀律,自得予以懲罰,另上開情形如符合刑事處罰之構成要件,本得移送法 辦,無庸於本要點特別規定。
其他補充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