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第 3 點規定,點次變更為第 2 點。原第 3 點第 1 項文字修正,第 2 項無 修正。
一、第一款明定申訴處理小組之設立暨組成份子與會議運作流程。 二、第二款明定受理收容人申訴程序與流程。 三、第三款明定收容人不服申訴處理小組審議結果之處理程序,及陳報監督機關核處 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