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第 1 點及第 2 點合併。 理由:按本要點性質上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之機關本於職 權所訂定之行政規則,於本要點僅須載明訂定之目的,是以本要點第 1 點及第 2 點規定合併。
本要點實施依據。
本要點訂定目的:為落實兩公約精神,維護收容人基本人權與尊嚴,杜絕不當懲罰, 於剝奪其應得之利益時,有一救濟保護之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