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本監有依據可將未經本監同意停放於舊監獄停車場車輛,依規定移至適當處所 或洽請交通管理單位協助。 二、將拖吊離場改為協助使要點內容更加妥當。 三、配合第三點修正,將非開放參觀時間納入要點內容。 四、增列第二項規定,將本監員工及其眷屬與舊監眷屬列入規範,使其可以依規定將 車輛停放於指定停車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