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定有權推薦單位除本署各單位外,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辦理遴薦作業,以兼顧 行政效率。 二、推薦單位應遴薦表現優異且符合資格者,以求綜覈名實,爰明定推薦單位應審慎 查核,並檢附具體事蹟簡介表及有關證明文件,供本署審核及評選委員會評選之 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