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6 12:42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表揚模範廉政人員要點 9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一、本點新增。
二、獲選為本署模範廉政人員,獲選後始有違法失職情事時,現行本要點並未規範相
    關廢止資格規定,為符合外界對於獲選為模範廉政人員者之期待,及維護本署授
    予名銜表彰之榮譽,期許獲選人員持續自我警惕,作為全國廉政人員之表率,爰
    規定獲選為本署模範廉政人員後,如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諭知緩
    刑或易科罰金、受褫奪公權宣告、受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職、養)金,
    休職懲戒處分判決確定等重大違失情事時,原遴薦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依行政程
    序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查報本署廢止其資格,並
    追繳已領受之獎座(牌、狀)及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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