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6 11:00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表揚模範廉政人員要點 8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一、受表揚人員如經授予本署模範廉政人員資格後,始發現有不實事蹟內容、不具第
    三點之積極資格或具有修正規定第四點消極資格情形者,則該授予模範廉政人員
    資格之處分為違法,自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等有關行政處分撤銷之規定
    ,撤銷該授予本署模範廉政人員資格之處分,爰增訂相關文字以臻明確。
二、為求審慎,本署於撤銷獲獎資格前,必要時得視撤銷事由及情節輕重,組成審查
    小組審查,至個案情形有無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必要,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
    條至第一百零六條等相關規定辦理,爰增訂第二項。
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本要點係對獲獎人受遴薦之具體事蹟辦理表揚,爰僅就有推薦不實情事者撤銷其資
  格,獲獎人如有其他不良事蹟則非屬本要點之範疇,爰「不良事蹟或」等文字予以
  刪除。
‧受表揚人員經撤銷資格後,已非屬本要點所稱模範廉政人員,其已領受之獎座(牌
  、狀)或獎品當然應予追回,爰增列相關文字。
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
模範廉政人員或被遴薦人員如被發現有涉嫌貪瀆或行政違失等不良事蹟,或遴薦所依
據之優良事蹟、援引規定如有不實情事,恐嚴重影響本署、政風機構及廉政人員之形
象及工作士氣,爰規定處理程序,以求綜覈名實。為維護模範廉政人員之權益及名譽
,如發現其有撤銷資格之事由,經查明無誤,得辦理撤銷其獲獎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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