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 | 同上,修正本署機關名銜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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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 一、訂定申請應用檔案採書面要式記載事項及事前審核制。
二、參考檔案法第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爰增訂「或以書面」等文字,
以資周延。
三、現行規定第二項未修正。
附件一修正說明:
一、為避免民眾不知所申請應用檔案之本署檔號,修訂附件一申請書「檔號」欄位為
「檔號或案號」,以方便民眾填寫。
二、又機關檔案應用之准駁,不僅應依檔案法第十八條,尚應依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且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二十一章「應用」21.3.2.4 規定「本機關檔案
應用之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
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爰酌修附件一」「填寫須知五」機關檔案應用之
准駁依據。
三、參考檔案管理局編印之「機關檔案管理手冊」第 21 章「應用」表21-1「檔案應
用申請書」刪除「輔佐人」欄位,並配合修正填寫須知,刪除第四點有關「輔佐
人」之定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