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檔案管理局」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更名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 管理局」。 二、配合第十一點修正新增附件三「檔案應用簽收單」,原附件三之「檔案閱覽抄錄 複製收費標準」修訂為附件四。 附件四修正說明: 配合第八點及第十一點文字修正新增附件三「檔案應用簽收單」,原附件三之「檔案 」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修訂為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