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用詞定義,爰修正第二項文字服務員為視同作業人員 。 二、考量實際上教區視同作業收容人之考核情形,爰由教區科員及教誨師提報。 三、文字酌作修正。
一、依「法律統一用語表」規定,修正阿拉伯數字。 二、第二項變更為第一項。第六款 2 人修正為一人。遴選之名額為贅字刪除。 三、第一項變更為第二項;增列九與十教區。 四、文字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