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條文有關違規紀錄之定義較廣泛且不明確,爰修正第一款規定以未受違規行 為而受懲罰或開立生活考評單或違規行為勸導單為要件。 二、文字酌作修正。
一、依「法律統一用語表」規定,修正阿拉伯數字為中文數字。 二、第二項後段刪除。 三、第三項但書,修正業務需求調整單位者,不在此限。 四、文字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