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聾啞人、不通曉國語人士之訴訟權益,明定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時,宜主動瞭 解當事人或關係人有無傳譯需求,並視個案實際需求為其選任通譯。為了解當事人或 關係人有無傳譯需要,宜於傳喚或通知時,以附記文字或附加使用通譯聲請書之方式 ,告知其可提出傳譯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