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部分修正。 二、為避免因民眾擅自錄影錄音,致妨礙署內辦公場所安全維護及同仁之正常工作與 個人權利,並考量民眾欲錄影錄音之動機與情狀不同,而有必要賦予受理陳情之 單位主管得視情況予以同意之權限,爰修正增列相關規定。